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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67********,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襄阳市襄城区**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退休后,先后在网上经人介绍参与并推广“民族大业”虚假项目、“如意园基金会”虚假项目、“人民军”虚假项目、“93821部队”等虚假项目。2019年3月,高某甲经“高某乙”介绍接触“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3260扶贫体系”(公安部第二批下发的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61个项目之一)。该项目以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为幌子,推广“三商法”(即购物没有中间环节且有高额消费返利,消费100元就有160元的返利)、交纳3260元的会员费和100元的迁往费之后就可以成为会员,项目实施后就可享受项目带来的福报,每拉拢一人成为会员有420元的返利,网下拉拢两个会员就会享受432万的回报。2019年4月,高某甲又积极到辽宁省铁岭市参加“3260”项目培训。为**线下会员,2019年5月,高某甲通过微信以及电话向涂某某宣****,以小投资换来高额回报拉拢涂某某参与“3260”项目。涂某某信以为真,2019年5月20日通过支付宝向高某甲转账3360元,并通过微信发送身份证照片进行“报单”。2019年6月,高某甲又邀请涂某某到铁岭市参加“3260”项目培训。涂某某参加项目培训后又以父母、丈夫、女儿、弟妹等8人名义“报单”,共计交费30240元。除获得返利3300元外,涂某某被诈骗26940元。

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南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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