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刑诉〔2018〕18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住河南省扶沟县***乡**行政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4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诈骗罪,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高某甲伙同高某乙(已判刑)等人预谋实施诈骗后,高某乙联系遂平县销售洛阳**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单某某说销售安神补心片,单某某同意后,高某乙又联系遂平县和兴镇和兴街益民大药房做销售点,承诺不卖药不给钱,卖药每天付300元钱。2016年12月4日至8日,高某甲、高某乙等人驾车来到和兴镇张庄村张庄西头十字路口附近一空场地,高某甲冒充洛阳**药业有限公司安神补心片的推销经理,以开健康讲座、免费赠送小礼品和安神补心片的形式吸引周边群众围观,编造自己是来驻马店报恩的等谎言,骗取围观群众信任。后编造买药群众凭买药时所发亲情卡和单价可领红包,返还买药现金等事实,让群众产生购买完药后还会以红包的形式返还购买的药款的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刘某甲、魏某甲、魏某乙、李某某、韩某某、孙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周某某、王某某、樊某某、任某某、刘某丁、刘某戊、赵某甲、张某某、郭某某、董某甲、乔某甲、陈某某、董某乙、乔某乙、翟某某、董某甲、吴某某、赵某乙每人花10元钱办理会员卡,到益民大药房花费1600元购买安神补心片20盒(每盒80元),共计41860元。2016年12月10日被害人刘某甲等人到遂平县公安局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遂平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晏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魏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41860元,数额接近数额巨大,而且诈骗多名老年人,系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建峰
2018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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