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夷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住宜昌市夷陵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自2020年5月26日至6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12月,被告人高某甲以贩养吸,先后4次在宜昌市夷陵区向吸毒人员易某某、高某乙、望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片剂(俗称“麻果”)共计1.13克;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随身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及其片剂共计8.92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在宜昌市夷陵区**路口卖给易某某4粒麻果,计0.36克,收取毒资200元。
2.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在**医院后门附近卖给高某乙1粒麻古、1袋冰毒,计0.25克,收取毒资10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高某甲在**医院后门附近卖给望某某1粒麻古、1袋冰毒,计0.25克,收取毒资100元。
4.2018年11月一天上午,被告人高某甲在**医院后门附近卖给易某某3粒麻果,计0.27克,收取毒资150元。
2018年12月6日,民警在建设银行夷陵支行门前将被告人高某甲抓获,并查获其准备贩卖的毒品疑似物共计8.92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3.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6.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多次向多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海涛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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