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30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县**镇**路***号。2017年3月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7年9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31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2019年12月6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下旬,汪某某联系被告人高某甲购买甲基苯丙胺,双方约定5个甲基苯丙胺的价格为3300元,被告人高某甲欲从中获利300元。后被告人高某甲联系上家高某乙(另案处理),由高某乙在武汉把甲基苯丙胺藏在LED台灯底座里通过韵达快递邮寄给汪某某,经称重,该甲基苯丙胺净重4.82克。
2、2018年11月28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向高某乙购买甲基苯丙胺共计6次共65个,均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完成交易,累计数量约60克左右。
2019年5月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甲在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临时羁押证明、微信交易账单、银行账单、通话记录、手机微信截图若干张、监控视频截图一张等;
2.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黄某某、丁某某的证言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台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称重、取样、封装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四张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凌月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在黄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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