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2********,汉族,大学本科,案发前任颍上县**所副所长,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村**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0月至2016年3月,颍上县**所会计被告人高某甲负责该乡五保户、特困户、救灾、低保、计生、优抚、农业补助等涉农补贴的管理工作,其利用统计、上报上述涉农补贴及上述补贴资金拨付后的发放工作,先后以该乡**庄敬老院负责人李某某及其妻子高某乙、新庄敬老院负责人邹某某均及其妻子张某某等四人的名义领取上述各类补助款共计114.729722万元。高阳光先后多次将上述补助款取出予以侵吞,其中侵吞五保户补助款共计15.2154万元、特困户补助款共计2.919万元、低保补助款共计7.9063万元、救灾补助款共计9.58万元、优抚补助款共计11.5475万元、计生补助款共计0.322万元、助残补助款共计2.777625万元、棉花补助款共计0.563512万元、小麦补助款共计0.52173万元、玉米补助款共计0.8702万元、助农补助款共计3.485424万元、村干部工资报酬款共计3.42万元、电费补助款共计0.978685万元、养猪补助款共计0.4万元、农机补助款共计0.13万元,总共合计侵吞该乡涉农补助款60.6373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线索、到案经过、颍上县财政局情况说明、安徽财审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五保户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统计表、财政补贴农民资金发放明白卡、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高某乙、邹某某、许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被告人高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款60.63737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属特定款物,应从重处罚。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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