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昌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1********,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园**村**门。因涉嫌开设赌场,经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7日、6月22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1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20年1月2日至19日间,在吉林市昌邑区君逸豪悦温泉水汇宾馆租用606、607、608、610房间,组织孙某某等多人利用麻将机进行赌博。被告人高某甲从中抽取提成,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破案经过;
2.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3.微信****。
(二)证人证言
证人孙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某某甲、管某某、某某乙、高某乙、郭某某证言
(三)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四)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艳春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