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克山检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高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63********,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建筑**和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小区**号楼**单元 **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7日经本院决定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取保候审,同日由建华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3日,在2018年富拉尔基区**集团“三供一业”**项目**评标过程中,冯某某(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高某某在此次评标过程中为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打高分,从而使徐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竞标过程中中标,事后冯某某给高某甲送好处费4万元。
2.2019年5月13日,在**县人民法院审判庭施工项目评标过程中,马某某以(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授意被告人高某甲在此次评标过程中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从而使江苏**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事后马某某、王某某为高某某送去好处费5万元。
综上,被告人高某甲两次收取他人贿赂共计9万元。案发后,违法所得已上缴。
经侦查,高某甲于2019年10月26日到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线索移交函、指定管辖决定书、商请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被告人基本情况、受案登记表、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富拉尔基区**集团“三供一业”**项目**招标公告及评标报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扣押决定书、汇款凭证、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工程—问题答复、调取证据通知书、项目相关信息、富拉尔基区**集团“三供一业”**项目施工**招标文件、招标备案文件、**县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施工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备案文件、工作说明、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证人冯某某、于某甲、于某乙、高某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作为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秀丽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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