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5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拉特旗**公司二矿二采区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负责执行,于2019年12月6日对被告人高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甲于2017年向杜某甲、杜某乙承包内蒙古**有限公司达旗**梁石英砂二矿二采区,双方于2017年8月19日签订合作开采合同,约定高某甲、高某乙父子以2619万元承包二采区,占股97%,高某甲、高某乙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被告人高某甲于2017年5月至2017年9月在内蒙古**有限公司达旗**梁石英砂二矿二采区开采期间,负责矿上全部的经营管理,其在经营期间未按照林地临时占用审批规定的范围进行开采,经鄂尔多斯市宏城国土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涉案土地采坑超范围开采占用灌木林地面积为1.9115公顷(28.6725亩),排土场超范围开采占用灌木林地面积为1.8175公顷(27.2625亩),共计55.935亩,林种为水土保持林,树种为柠条。
内蒙古**有限公司达旗**梁石英砂二矿二采区实际负责人为高某甲,挂靠于内蒙古**有限公司达旗**梁石英砂二矿,内蒙古**有限公司达旗**梁石英砂二矿不参与二采区经营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超林地审批范围开采砂石,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55.935亩,达到数量较大标准,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晓霞
检察员:赵图亚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由鄂托克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被告人高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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