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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66********,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原任兰陵县**蔬菜产销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董事长,现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5年8月,被告人高某甲指使高某乙、杨某某、张某某(上述三人已判刑)以山东省**蔬菜产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名义,在兰陵县**镇**村“**公司”内,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许诺高息存款,公开向夏某某、李某某等283名群众揽储人民币共计24426135元,后“**公司”将上述款项用于自身经营及对外出借,无法兑付上述存款票据,致使群众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审计报告等书证;证人高某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高某乙、杨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甲现羁押于兰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补充材料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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