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村**路**排**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9日,被告人高某甲驾驶渔船在21渔区7小区(东经118°02',北纬39°06')位置使用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时被唐山市丰南区农牧局渔业执法中队巡逻发现。渔政执法人员经登船检查后,认定该船禁渔期使用禁用网具出海作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高某乙、高某丙的证言;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高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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