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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某甲非法行医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乡**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0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西安市长安区卫生健康局向长安分局移交关于高某甲非法行医案件。经调查被告人高某甲系长安区**街**村村民,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1995年开始在自己家里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分别于2016年11月23日、2019年6月2日被卫生健康局查获,并被行政处罚,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高某甲再次诊疗时被卫生健康局查获。被告人到案后对自己非法行医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立案决定。

2.​ 证人高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 长安区卫生健康局的处罚决定、扣押清单等。

4.​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 辩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 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符合认罪认罚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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