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高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被告人高某甲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挖宅基地的名义擅自在**镇**村雪峰山水库旁开采建筑用砂矿。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11月18日、2018年1月23日、2018年2月26日、2018年10月23日,责令被告人高某甲立即停止开采石料。2017年7月18日,桃江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高某甲非法开采建筑用砂矿240吨的行为做出桃国土资源(2017)2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湖南**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高某甲开采的建筑用砂矿储量21691.5吨,价值347064元,扣除已被行政处罚的240吨,被告人高某甲的犯罪数额为21451.5吨,价值343224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甲于2019年2月22日到桃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高某乙、高某丙、黎某某、丁某甲、丁某乙、李某某、高某丁、刘某某、高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储梦莹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549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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