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高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1998********,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乡**村**组,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公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民权县公安局上网追逃,于同年7月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公安局抓获,羁押在达拉特旗看守所至同年7月8日,于同年7月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至2019年2月份,被告人高某使用微信添加被害人朱某为微信好友后,隐瞒其本人有男朋友的事实,采用与朱某确立恋爱关系为幌子骗得朱某信任。后高某先后以开干洗店、还房贷等为由骗取朱某财物共计12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朱某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朱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3.证人高某乙、朱某乙的证言;3.书证:人口信息单、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和解协议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杰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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