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高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烟台**公司司机,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区***村*街***号,住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小区附**号内*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海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高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烟台市芝罘区、海阳市徐家店多家商店超市收购中华牌等真品香烟后倒卖至江苏省常州市的商店超市,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225053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高某到海阳市公安局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归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辨认、检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杨某等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萍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物证手机一部,暂存于海阳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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