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勒泰市检刑诉〔2018〕303号
被告人高树旺,曾用名高淑旺,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6011962********,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原阿勒泰*甲局调研员,户籍所在地新疆阿勒泰市**路**号**单元**室,住阿勒泰市**路**小区高层**单元**室。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阿勒泰地区监察委员会决定, 2018年8月21日被依法留置;2018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阿勒泰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树旺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由阿勒泰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2018年11月11日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阿勒泰分院审查起诉,同日,依法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2018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一)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树旺利用担任*乙局**支队(以下简称**支队)支队长的职务便利,个人或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1785475元。
1、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树旺安排原**支队出纳李某甲(另案处理),在收取**管理规费时,采用白纸代替发票、收费不入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规费1383605元,高树旺非法占有1031205元,李某甲非法占有352400元。
2、2009年12月,被告人高树旺安排李某甲从**支队“小金库”中取款265800元,交阿勒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理郑某某,用于本单位购买一辆本田雅阁汽车。2009年12月25日,阿勒泰*乙局(以下简称*乙局)通过政府采购专户再次向**公司支付265800元车款。2011年4月,高树旺安排郑某某将重复支付的265800元车款和**公司应支付给**支队的柜台租金56070元转借给高某某。2012年4月高某某将借款本息全部归还高树旺,被其据为己有。
3、2011年10月,被告人高树旺安排李某甲从**支队“小金库”中取款80000元购买**支队发生事故且经保险公司定全损的丰田汉兰达残车,后该车被高树旺占为己有。
(二)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树旺利用担任**公安局党委委员分管财务、后勤保障、基建工程等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公款286375元。
1、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高树旺虚开73000元油料发票,在阿勒泰地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报销并据为己有。
2、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高树旺安排阿勒泰**机动车驾驶人学校(以下简称**驾校)向**公司预付467675元,用于*乙局购买一辆丰田考斯特商务车。后高树旺经询价发现其他企业报价低,2015年3月13日,要求**公司将预付车款中的374300元退回**驾校。2015年12月25日,高树旺通过机电公司经理郑某某将余款93375元以现金形式据为己有。
3、2017年7月,被告人高树旺在负责采购*乙局丰田2017款陆地巡洋舰越野车时,与天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高某甲联系,车辆定价为655000元,被告人高树旺要求虚开汽车销售发票将车价提高至775000元,骗取公款120000元。
二、受贿罪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树旺利用担任**支队支队长和*乙局党委委员分管财务、后勤保障和基建工程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开办二手车交易市场、工程项目承揽、发包、款项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56530元。
(一)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树旺利用车辆管理权力资源,以出售车辆为“幌子”,在被管理服务对象中索取利益,共计1097100元。
1、2009年,哈巴河县**驾校负责人李某乙出资80000元购买了一辆丰田皇冠汽车,因无法正常落户,请托高树旺帮忙落户,高树旺提出给自己使用,李某乙将该车送给高树旺,2011年高树旺以80000元价格将该车卖给安某甲,高树旺索贿80000元。
2、2012年7月,被告人高树旺将索取的一辆价值176800元东风日产逍客汽车,定价220000元让史某某处理,高树旺索贿43200元。
3、2012年9月,被告人高树旺将自己非法占有的价值80000元丰田汉兰达残车定价400000元让史某某处理。史某某出资100000元支付修理费,300000元出具借条,后史某某以房抵债,高树旺从中索贿220000元。
4、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高树旺以其岳母沈某某名义在青河县**联社以32100元拍得一辆二手本田雅阁汽车,2014年9月2日,高树旺定价120000元要求史某某处理,索贿87900元。
5、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高树旺在广东省东莞市以190000元购得一辆二手丰田普拉多越野车,使用虚假资料将车辆落户。后定价350000元让安某乙处理,索贿160000元。
6、2008年7月,被告人高树旺通过提供虚假报废车回收证明,获得阿勒泰地区*乙局报废的一辆4500丰田越野车,将该车落户阿勒泰地区**运输公司名下,并以他人名义租给**有限公司阿勒泰**分公司使用,后该车因被淹无法正常使用,2017年1月高树旺定价300000元让安某乙处理,索贿300000元。
7、2016年6月,被告人高树旺以134000元,购买了一辆2012年产一汽丰田RAV4越野车。高树旺将该车定价340000元给丁某某,索贿206000元。
(二)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树旺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832430 元。
1、2007年10月,被告人高树旺以为**公司办理业务为由,向**公司经理郑某某索要一辆价值124300元别克凯越轿车供家庭使用。2016年6月,该车过户至高树旺妻子赵某甲名下。
2、2009年5月,被告人高树旺为史某某开办二手车交易业务、开办驾校、学员考试场地验收等提供帮助,要求史某某在广东省珠海市为其购买住房。史某某出资489220元在珠海市购买一套二手房,落户于高树旺妻妹赵某乙名下。
3、2012年1月,被告人高树旺为布尔津县**检测站、福海县**检测公司、富蕴县**检测公司争取检测资质提供帮助,向三公司索要一辆价值176800元东风日产逍客汽车。
4、2013年4月,被告人高树旺为汤某某做生意、处理违章提供帮助,以乔迁新居购买家电为由,索取17900元家电款。
5、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树旺先后2次要求丁某某为家中电卡充值2000元;向丁某某索要加油卡价值20000元。
6、2017年7月,被告人高树旺以**商贸有限公司在*乙局采购项目中标为由,向该公司经理李某丙索要苹果平板电脑1台价值2210元。
(三)2009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树旺多次非法收受现金共计927000 元。
1、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树旺为**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方面提供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郑某某现金共计50000元。
2、2010年,被告人高树旺为哈巴河县**驾校校长李某乙协调驾考名额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现金20000元。
3、2011年,被告人高树旺为阿勒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支队办公楼改造项目及结算工程款等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黄某某现金50000元。
4、2012年,被告人高树旺为新疆**建设集团承建**支队锅炉房土建工程和道路硬化工程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集团项目经理杨某某现金30000元。
5、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高树旺为布尔津县**检测站审核签批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站控股股东王某某现金共计5000元。
6、2012年,被告人高树旺受妻子赵某甲请托,为李某丁开办机动车交易公司提供帮助,2015至2017年李某丁通过转账送给赵某甲共计140000元。
7、2013年6月,被告人高树旺为沈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乙局6辆交通事故勘察车采购业务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胡某某现金300000元。
8、2014年,被告人高树旺为新疆**工贸有限公司承揽交警支队新锅炉安装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洪某某现金30000元。
9、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高树旺为**商贸有限公司结算地区公安局电脑耗材款等提供方便,非法收受该公司经理李某戊现金共计30000元。
10、2016年4月,被告人高树旺为*乙局“**宾馆”承包人丁某某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丁某某现金50000元。
11、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树旺为乌鲁木齐市**区**家具经销部承揽*乙局采购办公家具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该经销部代理人方某某现金共计107000元。
12、2017年8月、2018年1月,被告人高树旺为塔城市**机电经销部承揽*乙局悬浮门、门禁系统安装项目及顺利结算工程款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该经销部负责人梁某某现金共计15000元。
13、2017年初,被告人高树旺为上海**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顺利结算项目设计费提供便利,非法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齐某某现金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高树旺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党委委员职责分工、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会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梁某某、赵某甲、史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树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树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个人或者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共财物,共计2071850元,数额巨大;多次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2856530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高树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贪污1383605元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高树旺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高树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树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向红
王宗俊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高树旺现被羁押于福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9册;
3.证人名单1份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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