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高榜华,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9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长顺县**镇**路**号**小区**幢**室(户籍在贵州省长顺县**镇**村)。被告人高榜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6月2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榜华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榜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高榜华先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幢**室等处,采用插片开锁的方式,入户盗窃5起,窃得人民币计3100余元。分述如下:
一、2019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榜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130余元。
二、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榜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400元。
三、2019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高榜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600余元。
四、201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高榜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采用上述方式入户,后被人发现而未窃得财物。
五、2019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高榜华至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采用上述方式,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高榜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高榜华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榜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榜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榜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榜华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榜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励
2020年9月7日
附:1.被告人高榜华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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