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高正东,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高正东曾因赌博,于2018年11月28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人民币三百元;曾因吸毒,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2019年10月17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4日被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8月31日释放。被告人高正东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正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正东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正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正东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先后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东三里桥附近、常熟市漕泾菜场一麻将馆等处,多次向赵某某、俞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6克,获利共计人民币19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高正东于2019年2月28日,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东三里桥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7克。
2.被告人高正东于2019年3月11日,在常熟市琴川街道东三里桥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3克。
3.被告人高正东于2019年3月21日,在常熟市漕泾菜场一麻将馆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俞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赵某某、俞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正东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出具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正东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正东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高正东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光盘等共计3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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