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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正军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11号

被告人高正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镇**村**组。曾于2007年3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7年9月12日刑满释放;于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7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11日因寻衅滋事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正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正军多次盗窃:

1、2019年4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栋**号房盗窃被害人李某某VIVO X2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80元)。

2、2019年5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宿舍**房被害人余某某的住处,准备实施盗窃,发现没有财物后离开。

3、2019年5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花园**栋**房宿舍,盗窃被害人沈某某等人OPPO Reno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560元)、Iphone 8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80元)、OPPO FindX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130元)。

4、2019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社区**栋**座**单元**,盗窃被害人包某某OPPO A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30元)。

5、2019年7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栋**号房,盗窃被害人章某某华为P10 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华为荣耀10 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30元)。

6、2019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高正军在宝安区宝城**区**宿舍**房,盗窃被害人黄某某等人iphoneXR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450元)、华为 P3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3740元)、oppo R15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1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材料、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视频研判报告、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沈某某、包某某、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正军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正军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正军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正军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高正军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冰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高正军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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