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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正敢、胡某某滥用职权、职务侵占;高正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高正敢(曾用名:高敢),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6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居委会主任,2013年7月至2018年11月曾兼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高正敢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党总支副书记,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江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正敢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滥用职权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高正敢在先后担任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主任、居委会主任兼党总支书记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在先后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期间;利用S337道路工程建设、畜禽养殖263专项治理行动、旅游大道东线(龙石线)建设、政府委托**社区从事拆迁丈量、矛盾协调、青苗补偿等工作,通过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金额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其中,被告人高正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下同)348.3121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涉案金额187.5261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S337道路工程建设开展过程中,**社区受政府委托,协助**街道拆迁办做好拆迁丈量和矛盾协调等工作。2013年期间,被告人高正敢经与他人商议,通过虚构拆迁户的方式,安排编造“陈某甲”、“陈某乙”虚假拆迁安置资料,为社区套得拆迁安置补偿款149.17万元及过渡费11.616万元。

2.2016年6月左右,南京市江宁区开始落实畜禽养殖263专项治理行动。**社区受政府委托,对社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关停、拆除、补偿相关工作。被告人高正敢、胡某某在开展养殖户补偿过程中,违反社区代垫补偿款应向街道如实申报的要求,通过制作虚假补偿协议、虚增补偿金额等方式,为社区套得国家资金41.935万元。

3.2016年5月至2018年春节前,南京市江宁区旅游大道东线(龙石线)建设过程中,**社区受政府委托,负责辖区内路段的青苗补偿及矛盾协调等工作。被告人高正敢、胡某某在开展青苗补偿、杆线迁移等工作过程中,违反社区代垫补偿款应向南京市江宁区交建集团据实申报的要求,通过制作虚假补偿资料、虚增补偿金额等方式,为社区套得国家资金145.591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补偿协议、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张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高正敢、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职务侵占

1.2018年2月左右,被告人高正敢利用其担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负责社区人、财、物等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安排胡某某虚构支付高正敢亲属彭某某生猪养殖户补偿事由,从畜禽养殖263专项行动中套得资金中套出24.237万元,被高正敢个人使用。

2.2018年3月,被告人高正敢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安排胡某某虚构支付**园林公司青苗补偿事由,从南京市江宁区旅游大道东线建设工作中套得资金中套出85.251万元。其中60万元高正敢安排胡某某转账至高正敢亲属个人银行账户,被高正敢个人使用。

3.2014年2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利用其担任**社区居委会副主任、党总支副书记的职务便利,通过制作虚假青苗理赔和虚假村庄整治补偿协议等资料,套取资金共计19.421284万元归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王 某乙、詹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高正敢、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被告人高正敢担任**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社区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履职过程中为相关人员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扣除其上缴的礼金,共计人民币15.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至2018年期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土地租赁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6次收受南京**园林公司法人代表吴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2.2013年至2018年期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支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18次收受南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范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4万元。

3.2013年至2016年期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土地出租、工程发包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5次收受南京**苗木种植中心负责人印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4.2015年至2017年期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支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南京**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及香烟24条(价值共计人民币2.4万元)。

5.2016年至2018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工程项目发包和工程款支付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土石方工程队老板王某丙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0.6万元。

6.2013年至2015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与老百姓的矛盾调解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3次收受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方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面值0.6万元购物卡。

7.2014年至2017年,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与老百姓的矛盾调解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7次收受南京**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杜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面值1.4万元购物卡。

8.2017年春节,高正敢利用负责**社区辖区内企业与居民矛盾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南京**科技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端某某给予好处费面值0.2万元购物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财务资料、工程合同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刘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高正敢的供述和辩解。

2015年2月、2018年2月,被告人高正敢以上交礼金的名义向社区分别上交人民币2.38万元、1.6万元。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高正敢被留置调查。

2018年11月22日,被告人胡某某被留置调查。留置期间,被告人胡某某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涉嫌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正敢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身为社区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身为社区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受委托从事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身为社区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部分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系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海琼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正敢、胡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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