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高殷,曾用名高源洪,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2000********,彝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居鹏,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住大方县**镇**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殷、居鹏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昭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高殷、居鹏在贵州省大方县彭某乙租车行租赁一辆车牌号为贵******的黑色本田轿车并驾驶该车当晚赶到云南省昆明市。3月22日至24日期间,居鹏、高殷在昆明呈贡理工大学校医门口拿到9瓶藏有毒品的易拉罐饮料,并于24日下午一点左右出发往重庆方向,行驶至鲁甸县江底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称量,隐藏于其中6瓶易拉罐的块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392.67克,隐藏于另外3瓶易拉罐包装的片剂状毒品可疑物净重576.85克。经鉴定,块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其平均含量为60.2%;片剂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平均含量为16.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包装物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等书证;3.证人彭某甲、彭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居鹏、高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报告;6.搜查、扣押、称量等笔录;7.抓获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殷、居鹏明知是毒品而运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智
检察官助理:李佳丽
2019年8月8日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拾玖张。
3.毒品包装物等物证暂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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