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高毓,又名宋诗仁、宋玩强、宋开平、高渝,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千元,2019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9月23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5月24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3月22日被原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毓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高毓在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雷泉社区土坝子,采取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赵某某租住的房屋内,盗走赵某某一部VIVOY66型手机、一部OPPOR15X手机及280余元现金。经价格鉴定,该两部手机价值1180元。
2、2019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高毓伙同他人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钟村水源组**农业公司,将被害人宋某某养殖的21只鸡盗走。经价格鉴定,该21只鸡价值1910元。
3、2019年8月23日晚,被告人高毓伙同他人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荷庄村马石窝组何某某家,将何某某养殖的6只母鸡盗走。经价格鉴定,该6只母鸡价值693元。
4、2019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高毓到遵义市播州区鸭溪镇金钟村马石窝组罗某某家,将罗某某喂养的6只母鸡盗走。经价格鉴定,该6只母鸡价值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等人陈述、被告人高毓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毓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光碟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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