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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永远、章逵职务侵占案)_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诉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高永远,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霍邱县,住无锡市锡山区**新村**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镇**村**组)。被告人高永远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章逵,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81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桐城市,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桐城市**街道办事处**路**园**号楼**室)。被告人章逵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永远、章逵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充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6日补充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至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永远、章逵伙同费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被告人高永远担任**集团**机械制造(无锡)有限公司仓库发货员、被告人章逵担任**集团无锡**不锈钢有限公司业务员及费某某等人职务之便,通过被告人高永远提供货物重量,被告人章逵根据货物重量伪造虚假的来料加工合同,费某某等人签字确认虚假来料及加工成品入库,后由被告人章逵制作假的提货单将被告人高永远提供的各类钢材运出仓库,共计重10万余公斤,物品价值100余万元。

归案后,被告人高永远、章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永远、章逵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人员费某某、沈某乙的供述;

4.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永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永远、章逵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永远、章逵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玉才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永远、章逵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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