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佛三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高江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51979********,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江永县**乡**村**组**号。2005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2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8月1日刑满释放;2014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江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高江海去到被害人伍某某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巷**座**号的住处,使用塑胶片开门进入屋内,盗走一台亮红色小米牌手机(型号:小米8 SE,全网通版本,6GB+128B,国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5.85元),盗走一台火焰红色小米手机(型号:RedmiK20,全网通版本,8GB+256GB,国行,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33.03元)及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伍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高江海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高江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江海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江海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京京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高江海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式七份;
3.移送涉案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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