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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波开设赌场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89号

被告人高波,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暂住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号车库(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高波曾因吸毒,于2011年4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5月6日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高波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8日被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5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波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波,听取了被告人高波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至同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波在经营的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小区**幢**号车库的棋牌室内,采用旋转硬币猜单反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共计开设赌场作案3起,高波按照5%的比例对赢家进行抽头,参赌人数累计达42人,目前已查实高波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20年6月15日晚,被告人高波在上述地点,采用旋转硬币猜单反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共计12人。

2.2020年6月16日下午,被告人高波上述地点,采用旋转硬币猜单反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共计14人。

3.2020年6月16日晚,被告人高波在上述地点,采用旋转硬币猜单反押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参赌人数共计16人。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波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波的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陈某某、田某某、李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波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波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波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波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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