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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洋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刑检刑诉〔2018〕718号

被告人高洋,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兰西县**派出所,现住址为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天津市虹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于2017年11 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8年9月26日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于2018年9月2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高洋伙同高某某(在逃)在长春市宽城区汉口小区8号楼民族招待所内因为琐事用啤酒瓶将被害人彭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颅脑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耳部损伤已经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高洋于2018年9月26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洋的供述;

2、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等;

5、鉴定文书: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洋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洋系累犯,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丹妹

  2018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高洋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被害人名单、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及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卷宗叁册及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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