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高洪友,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洪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洪友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洪友于2020年10月27日凌晨5时许,在武汉市**路**网咖内,趁被害人熊某某睡着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座椅上的一部0PPO牌A11X(湖光绿8+128G)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200元,赃款已挥霍。
被告人高洪友于2020年11月7日凌晨5时许,在武汉市江汉区**路**网吧内,趁被害人沈某某睡着不备之机,将其放在14号机桌面上的一部iPhoneX(黑色 64G)国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获赃款人民币380元,赃款已挥霍。
经物价部门认定,上述OPP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780元,iPhoneX国行手机价值人民币1920元,涉案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700元。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11日将被告人高洪友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洪友的居民身份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涉案手机外盒照片等书证;2.被害人熊某某、沈某某的陈述;3.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和改革局 江价认字[2020]272号、江价认字[2020]28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高洪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洪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洪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洪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洪友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洪友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高洪友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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