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520号
被告人高海涛,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村**队**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社区。被告人高海涛曾因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8年7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高海涛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国网江苏省**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分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海涛,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海涛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20年5月间,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驾驶摩托车,采取技术手段先后在赣榆区青口镇、海头镇、石桥镇、柘汪镇、赣马镇、城头镇、城西镇、沙河镇、墩尚镇、班庄镇、金山镇、厉庄镇等地,盗窃作案31起,窃得4*240型号备用电缆43根,经鉴定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257200.5元。分述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间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王庄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东南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202元。
2.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理想城对面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东南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202元。
3.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碧桂园小区后变压器处,窃得江苏远大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050元。
4.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徐庄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2根,价值14640元。
5.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南朱皋村变压器处,窃得无锡尚融牌4*240型号14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611元。
6.2019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北朱皋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三木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933元。
7.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匡湖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远方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7663元。
8.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李巷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圣安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174元。
9.201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白石头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816元。
10.201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石桥镇石桥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384元。
1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拆迁处变压器,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2根,价值10620元。
12.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秦沙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备用电缆1根,价值5583元。
13.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西柘汪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583元。
14.2019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高庙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远方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858元。
15.2019年秋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张园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宏图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8072元。
16.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尚门河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大地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2根,价值12141元。
17.2019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东大里村变压器处,分别窃得江苏南瑞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1根、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2根,价值19856元。
18.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彭口村变压器处,分别窃得江苏宝安牌、江苏金圣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各1根,价值12890元。
19.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颜庄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中联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790.5元。
20.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沙河镇戚园村变压器处,窃得益跃宏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619元。
21.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班西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三木牌4*240型号12.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994元。
22.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朱庄变压器处,窃得无锡曙光牌4*240型号14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489元。
23.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墩尚镇西韩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圣安牌4*240型号14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434元。
24.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东张夏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南瑞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272元。
25.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西张夏村小学变压器处,窃得江苏三木牌4*240型号15米备用电缆2根,价值12017元。
26.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金山镇西张夏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南瑞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272元。
27.2019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厉庄镇翔凤岭村大队部前侧变压器处,窃得无锡江南牌4*240型号14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077元。
28.2020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后河东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大地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071元。
29.2020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后海子村变压器处,窃得江苏大地牌4*240型号13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5838元。
30.2020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曹闫庄村变压器处,窃得无锡尚融牌4*240型号12.5米备用电缆1根,价值6133元。
31.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海涛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老盘古岭村(已拆迁)变压器处,分别窃得江苏上上牌4*240型号12米备用电缆6根,价值29916元。
被告人高海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已发还被盗电缆铜丝0.3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摩托车1辆、手机1部、脚扣1对、电缆剪2个、电工刀1把、煤气罐及喷头1个,扣押并发还铜线7袋等物品;
2.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调查表、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电缆品牌目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甲、梁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熊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范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高海涛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价格认证中心赣价认定[2020]90、22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连云港市赣榆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力 09-2003047号检定证书;
6.搜查、辨认、扣押、测量、称重、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人高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海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海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海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明
检察官助理:张江波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高海涛现羁押于连云港市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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