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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满武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一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高满武,曾用名周会生,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2726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住甘肃省华池县**乡**村**村**号。2018年8月17日,因犯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8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层报陕西省公安厅,将被告人高满武从服刑的甘肃平凉监狱解回再审。

被害人鲁某某,生于1957年**月**日,殁年43岁,籍贯陕西省定边县。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满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6向定边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19年1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2019年6月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10月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1年正月,被告人高满武与被害人鲁某某同在位于定边县东园子的高某甲经营的菜棚处打工,并在同宿舍住宿。2月13日下午,高满武与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高满武用木棒击打了鲁某某的头部,后被在场的工人拉开。当天夜里,高满武发现鲁某某呼吸异常,就同弟弟逃离定边到甘肃更名为周会生生活。2018年3月份在甘肃华池侦查办理高满武故意伤害佘某某案、妨害公务案时,高满武供述自己曾在2001年正月伤害鲁某某后,逃至甘肃。

经榆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根据尸骨检验所见,死者鲁某某有较严重的骨折改变,死者的死亡原因符合左侧头部遭受较大的外力作用,形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死者头颅骨存留解剖开颅痕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榆林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线性痕迹分析意见书、佰美法医鉴定所毒物鉴定意见书;2.现场勘查及照片;3.证人马某某、高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高满武的供述与辩解;5.甘肃华池法院刑事判决书;6.马某某、何某某等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华利

检察员:王  萃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定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光盘三张,优盘两个,电子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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