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高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队。2017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3时许,被告人高炎驾驶一辆粤A4****号牌假牌出租车搭载被害人钟某某到本市海珠区南田路大松岗路口处停车,后发现被害人钟某某将手机遗忘在车上,拾得被害人钟某某的华为荣耀8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50元)后,高炎通过支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消费、套现共计人民币6860.56元。
2019年11月27日3时许,被告人高炎在本市天河区广州圣丰索菲特大酒店附近搭乘一辆出租车时,在出租车上盗得被害人刘某某的iPhone11 Pro Max港版256G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8145元)。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高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害人钟某某、刘某某陈述;
3、 被告人高炎供述;
4、 勘验、检查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视听资料。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炎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惟被告人高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婷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高炎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苹果7Plus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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