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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燊诈骗案)_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高燊,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4********,汉族,专科文化,现无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里**号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和平区**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因同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燊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燊与被害人朱某某于2013年因玩游戏相识。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高燊以虚构的自己是**公司财务经理可以帮被害人朱某某购买万科公司内部债券、在本市和平区恒隆广场内经营“哥老官”火锅店需要投资等事实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的钱款。被害人朱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南开区**路**园**号楼**门**室内,通过微信、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转账到被告人高燊名下共计578640元。被告人高燊偿还被害人179137.05元后逃匿,并将其余赃款挥霍。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朱某某报案,2019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高燊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卡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燊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毅
检察官助理:姚家康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七张。

3.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4.其他材料十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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