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燕子诈骗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830号

被告人高燕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昆山市**镇**村**小组**号。被告人高燕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燕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高燕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至9月间,被告人高燕子伙同陆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经预谋,采用由陆某某等人居间介绍,姚某某化名罗某某,虚构项目工程需要借钱投资的事实,通过伪造身份证、结婚证、项目合同等手段,与被告人高燕子作为共同借款人和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以被告人高燕子和罗某某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向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1年9月20日,姚某某以罗某某的名义,与被告人高燕子和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还款日期为2012年2月20日,并由化名为罗某某的姚某某、被告人高燕子及姚某某虚构的配偶周某某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捺印。2011年9月22日,被害人张某某通过其朋友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以转账方式将上述人民币100万元汇入被告人高燕子银行账户。同日,上述汇入被告人高燕子银行账户的人民币100万元中,有5万元汇入姚某某银行账户,92万元汇入陆某某银行账户。

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燕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款协议(复印件)、假身份证(复印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燕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燕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燕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00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高燕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高燕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翠平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高燕子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