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高爱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爱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高爱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林某某家中维修电信网络宽带,在用林某某手机添加微信好友时,从林某某手机短信里发现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622********)内有钱,即心生贪念,从林某某手机上相册上非法获取了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信息、身份证照片等资料。随后,被告人高爱源在自己的手机上用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资料假冒林某某注册了一个微信名为“回个话”的微信号,并将该微信号绑定了林某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爱源频繁通过微信零钱充值、转账等方式,冒用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卡,共骗取林某某中国农业银行上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4458.96元,用于归还其欠他人的欠款及挥霍使用。
2、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高爱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陈某甲家中安装电信网络宽带,以“安装设备需要手机下载小翼管家App注册账号”、“注册小翼管家App需要实名制”为由,索要到陈某甲手机及身份证件,非法获取了陈某甲手机上的中国农业银行卡(62284500600********)信息资料。随后被告人高爱源在自己的手机上用陈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信息、身份证信息等资料假冒陈某甲注册了一个微信名为“小云”的微信号,并将该微信号绑定了陈某甲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年7月16日至2020年8月4日,被告人高爱源先后24次通过微信零钱充值、提现、转账等方式,冒用陈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共骗取陈某甲中国农业银行上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6221.99元,用于归还其欠他人的欠款及挥霍使用。
2020年7月间的一天,被告人高爱源对陈某甲谎称有“4.99元换购原价299元路由器”的活动,使陈某甲信以为真。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高爱源到长乐区**镇**村**号陈某甲家,非法获取了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18230********)信息资料,并采取上述相同的方法,用自己的手机将之前假冒陈某甲注册的微信名为“小云”的微信号绑定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卡。2020年8月1日、8月4日被告人高爱源先后2次通过微信转账的的方式,冒用陈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骗取陈某甲中国建设银行卡上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050元,用于其个人挥霍使用。
3、2020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高爱源到福州市长乐区**镇**街村**号陈某乙家维修电信网络宽带时,从陈某乙的手机中发现陈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683********)内有钱,即心生贪念,从陈某乙手机上相册上非法获取了陈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信息、身份证照片等资料。随后,被告人高爱源在自己的手机上用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身份证等信息资料假冒陈某乙注册了一个支付宝账号,并将该支付宝账号绑定陈某乙的中国农业银行卡。2020年8月8日至8月15日间,被告人高爱源先后9次通过转账或充值支付宝账户的方式,冒用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共骗取陈某乙中国农业银行卡上的人民币50360.78元,用于归还其欠他人的欠款及挥霍使用。
2020年8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高爱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长乐区公安局鹤上派出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高爱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14700元人民币、陈某甲18271.99元人民币、陈某乙5036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扣押清单、笔记本复印件、收据、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高爱源的供述;
5.辨认、提取等笔录: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林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相关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手机相册、支付宝、微信、短信等截图;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爱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爱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的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的方法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达人民币83090.73元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爱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爱源自动投案时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犯罪事实后,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爱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高捷
检察官助理:李增浩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爱源现羁押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计244页、补充材料2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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