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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玉禄故意杀人案)_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市检刑诉〔202010

被告人高玉禄,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21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嫩江县**镇政府楼下门市**药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县**镇**村**组**号),20198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22日经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嫩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玉禄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嫩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118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分别于2019124日、20202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19日、4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分别于202029日、5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8123时许,被告人高玉禄驾驶牌照为黑N****8夏利牌轿车拉着其妻子被害人刘某某(女,37岁)从嫩江县**镇**村方向向**镇方向行驶,在经过**村后,轿车因高温熄火。高玉禄和刘某某在下车等候车辆降温散步时因琐事发生争吵,高玉禄独自返回取车后拉着刘某某继续向前行驶,刘某某要求返回**村高玉禄父亲家中看望孩子,高玉禄驾车向**村行驶,在行驶途中车辆右前轮发生爆胎,高玉禄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到**村大桥附近导致车头调转方向,刘某某要下车,高玉禄一边拽住刘某某不让其下车,一边开车,并失去控制后冲到**村大桥护坡下。此后被告人高玉禄发现刘某某躺在桥下的水沟内,其上前要将刘某某从水中扶起,刘某某称不用高玉禄管二人发生争执,高玉禄遂用双手将刘某某头部按到水中,刘某某在水里挣扎,高玉禄没有松手直到刘某某不动后,其才放手站起来。82日凌晨330分许,高玉禄与亲友联系,其父亲高某甲等人到达现场后,高玉禄谎称刘某某死亡系交通事故导致死亡,后高某乙向交警部门报案。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经侦查,被告人高玉禄于201989日被公安机关在嫩江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有被告人高玉禄驾驶的夏利牌小轿车一辆;

2.书证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高玉禄户籍证明,高玉禄、高某甲通话记录等;

3.证人高某甲、高某丙、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玉禄的供述和辩解;

5.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嫩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嫩江县交警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嫩江县公安局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嫩江县公安局技术大队车辆勘验笔录及照片;

7.被告人高玉禄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玉禄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玉丹

                                         2020512

附:

1.被告人高玉禄现羁押于嫩江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4册;

3.证人名单1页;

4.与案件有关光盘5张。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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