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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玉辉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高玉辉,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玉山镇**村**号,2011年5月30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1月21日因犯介绍卖淫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决定,于2014年12月23日被网上追逃;于202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玉辉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4年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高玉辉邀集其哥哥高某某(已判刑)在益阳市城区各宾馆发放印有联系号码的色情卡片介绍卖淫,并请李某某(已判刑)到各宾馆房间门缝里塞发卡片。入住宾馆的客人需要性服务时,便拨打上述色情卡片上的联系号码,高玉辉、高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接听电话与宾馆客人谈好价格后,高玉辉、高某某、杨某某便拨打宋某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将宾馆及宾馆房间号、谈好的价格告诉宋某某,由宋某某安排卖淫女到客人所住的宾馆房间卖淫,由李某某负责开车接送。在此期间,被告人高玉辉等人多次介绍黄某某、刘某某、奉某某等人卖淫。按照每介绍一次卖淫,卖淫女得100元,宋某某得50元,其余的归高玉辉、高某某所有的约定,高玉辉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高玉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高玉辉记载的与宋某某对账的账单;2.色情卡片;3.证人黄某某、刘某某、奉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同案人杨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高玉辉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玉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辉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高玉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高玉辉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玉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玉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迪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玉辉现关押在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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