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834号
被告人高玲,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0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玲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高玲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附**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当场查获从其随身携带的手包中掉落出的甲基苯丙胺(冰毒)1包(净重49.35克),后从其家中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包(共计净重61.8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高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照片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高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检查、扣押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玲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11.24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玲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亮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16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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