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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瑞军寻衅滋事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45号 

  被告人高瑞军,绰号军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号。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瑞军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12月期间,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占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部分村民的耕地、林地后将呼和浩特市至乌兰察布市兴和运煤专线13公里处的乡间道路拓宽,引入超载运煤车辆从该便道通行,待超载车辆行驶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镇**村赵某甲(已判决)经营的牛场附近时,强行向经该道路绕行榆林超限站的过往大车司机以现金或微信收款形式收取“过路费”,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高瑞军伙同赵某乙(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巴彦镇110国道等地拦截过往超载大车,以每辆车200元的标准向超载大车司机以现金或者微信收款的形式收取“过路费”的同时发放写有“通666”、“通888”字样的卡片,大车司机交费后在被告人高瑞军、赵某乙(已判决)等人的引导下驾驶车辆绕行超限站,待行至赛罕区**镇**村赵某甲(已判决)经营的牛场附近时,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拦截大车司机索要被告人高瑞军、赵某乙(已判决)等人发放的卡片,无卡片且不交费的车辆无法通过该路段。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再以每辆车辆50元的标准与被告人高瑞军、赵某乙(已判决)等人以现金或微信转账支付方式分取非法利益。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等人私自拦路收费,维修、养护他人拓宽的乡间道路,伙同被告人高瑞军、赵某乙(已判决)等人为绕行榆林超限站的超载大车司机提供通行便利,并强行收取过往大车司机的财物,严重扰乱了路政、运政等公路管理机构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超载车辆的管理工作,且干扰了道路沿途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形成了以被告人高瑞军、赵某乙(已判决)、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1、2018年12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高瑞军伙同赵某乙(已判决)向绕行榆林超限站的大车司机被害人尹某某等六人收取六辆车辆的过路费共计1200元人民币;

2、2018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高瑞军将微信收取的大车司机过路费转给赵某乙共计12200元人民币;

3、2018年12月份,被告人高瑞军以微信收款的方式收取了张某甲(已判决)转账的大车司机过路费6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瑞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军伙同赵某乙(已判决)、段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赵某甲(已判决)、张某甲(已判决)、孙某某(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等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500元,情节严重,且多次纠集他人实施前述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高瑞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峰

检察官助理:德庆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高瑞军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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