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张加贵,曾用名张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7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高登平,曾用名高平,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燕,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9月3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保文和,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殷秀萍,曾用名殷海华,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路**号**号。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宜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蕊,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抢劫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2月24日因病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加贵、高登平、陈燕、保文和、殷秀萍、李蕊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6月10日被告人张加贵、高登平、陈燕、保文和、李蕊、殷秀萍六人预谋以租车的方式抢劫驾驶员。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蕊、殷秀萍到汤池镇**街打车,被告人高登平、张加贵、陈燕和保文和四人在汤池镇**酒楼斜对面路边装醉等车。
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牌照为云A****的长安牌的灰色微型面包车,准备在去铝厂上班时顺路搭客。李蕊、殷秀萍以要去铝厂为借口,让刘某某开车载二人到**酒楼斜对面路边接张加贵等四人后往汤池铝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石安公路汤池镇岔阳宗镇路口铝厂坡路段时,被告人装醉让被害人停车,张加贵在副驾驶位上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进行威胁,高登平、陈燕和保文和三人对刘某某实施控制,遭到刘某某的反抗,张加贵用刀杀伤刘某某右大腿。之后保文和、高登平在中排位置拉着刘某某的手臂、肩膀往后拖,陈燕在驾驶位上抬着刘某某往后推,张加贵在副驾驶位上抬着刘某某往后推,四人合力将刘某某从驾驶位往驾驶位与副驾驶位间的空档拖了躺在微型车中排车厢板上进行控制。高登平将刘某某的衣服扒下递给李蕊和殷秀萍搜财物,李蕊从刘某某衣服口袋中搜到一个摩托罗拉C550型手机。作案后,被告人陈燕驾驶车辆调头到**镇**路段,陈燕、保文和、高登平、张加贵四人将被害人抬到路边,从路边一条斜坡小道抛下。后六人坐车行驶至宜良县南郊“美女山”顶的一条土路上弃车离开。次日,六被告人到昆明市**路一手机店,将抢劫的手机以350元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后被陈某某以680元的价格卖给万某某。2005年6月12日和6月25日,云A****的长安牌的灰色微型面包车和被害人刘某某尸体先后被群众发现并报告公安机关。经检验刘某某系下肢锐器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9年2月18日,宜良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公安部第五局刑事情报研判线索确认被告人高登平对本案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后陆续抓获六名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加贵、高登平、陈燕、保文和、殷秀萍、李蕊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加贵、陈燕、高登平、保文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殷秀萍、李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陈燕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它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李蕊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协助抓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六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俊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加贵、陈燕、高登平、保文和现押于宜良县看守所,被告人殷秀萍现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蕊现被监视居住于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村**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9个。
3.被害人近亲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