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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磊磊盗窃案)_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邻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高磊磊,男,1981年****日出生于江苏省射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射阳县********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8月9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2009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6日被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8年3月8日被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2018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2日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邻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年9月26日经邻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21年1月8由邻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邻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磊磊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高磊磊来到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5号的“es”服装门市,采用事先准备好的T形扳手撬开门市卷帘门锁,进入现场并盗走门市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100余元;随后被告人高磊磊又来到邻水县鼎屏镇建新路16号的“格调”服装店门市,用事先准备好的T形扳手撬开门市卷帘门锁,进入门市盗走收银台抽屉里面的现金400余元。

2018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高磊磊来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桥莫东路70号董某某的鞋店,用撬卷帘门的方式进入店内,在收银台里盗走现金600余元。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高磊磊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高磊磊在云南省梁河县遮岛镇勐底路31号糕点商店内,盗窃现金500元。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高磊磊被梁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高磊磊在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天成社区靖边广场GUC服装店盗窃电脑主机一台,经腾冲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主机价值为900元。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高磊磊被腾冲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2021年1月7日被告人高磊磊被惠州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磊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磊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磊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磊磊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磊磊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魏  巍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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