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1583号
被告人高磊,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镇**路**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19年2月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被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高磊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高磊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本区**路**弄**号**室)作为抵押,以借款为名骗得被害人魏某某人民币6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用于归还债务等。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高磊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实,2018年7月,高磊以急需用钱及小孩做手术为名向其借钱,并给其看了结婚证及房产证(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称该房产系其所有用于抵押借款,7月10日、18日其分别银行转账给高磊5万元、微信转账给高磊1万元,高磊写了借条及借款收据,以上述房产抵押借款,但之后高磊推脱未还款。2019年12月26日其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高磊归还借款时才发现应诉男子并非向其借款的人,应诉男子名字也叫高磊,系**路**弄**号**室的真正产权人,发现被骗即报警。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2月,前同事高磊以位于本区**镇**路**弄**号**室房产为抵押向其先后借款4万元、5万元,后续二人之间有相关借款还款,后发现高磊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
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2月始,其陆续收到法院传票并有人带着借款合同、流水单等证据上门要债,称其用本区**镇**路**弄**号**室房产抵押借款,其不认识要债的人员也没有抵押借款过,经核对对方提供的抵押借款使用的房产证,该房产证系伪造,登记的产权人也叫高某某,但身份证与其不一致。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工作记录》、《户籍资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回执》、调取的高磊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魏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借款借据》、《借条》、《承诺书》、《民事起诉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传票》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高磊的到案经过、劣迹情况;王某某与高磊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2018年7月10日,魏某某银行转账给高磊5万元,7月18日微信转账给高磊1万元;2018年7月,高磊以房产抵押向魏某某借款6万元所写借条、借款收据及承诺还款日期,魏某某起诉至法院后发现被骗;调取及接受王某某提供的高磊借款使用的假的房产证照片打印件等书证。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的上述涉案房产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书》、《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证人高某某的身份信息证实,涉案**路**弄**号**室的产权人并非本案被告人高磊。
6.被告人高磊的供述证实,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基本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磊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仇伟根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高磊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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