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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祥、董明明等开设赌场案)_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高祥,绰号大炮,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高祥曾因赌博,于2014年4月3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8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明明,绰号明明,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明明曾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3月31日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红丽,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红丽曾因赌博,于2015年9月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永乐,绰号秦二,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号。被告人秦永乐曾因赌博,于2014年3月2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罚款500元;又因赌博,于2016年3月1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赌博,于2016年5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又因赌博,于2018年7月2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志刚,绰号肥猫,男, 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8********,汉族,文盲,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宿迁市宿豫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志刚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豫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又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9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姬某甲曾因赌博,于2015年2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镇**路**巷**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秦某甲曾因赌博,于2018年10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8日被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赵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迁市宿城区**区**栋**室。被告人赵某甲曾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泗洪县**街道**小区**栋**室。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11977********,汉族,初中文化,宿城区**镇**居民委员会**,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盗窃,于2008年3月2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丙,绰号秦某丁,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宿迁市宿城区**镇**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秦某丙曾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被告人秦某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等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与潘某乙(另案处理)在泗洪县归仁镇徐洪河河道内,租用被告人姬某甲与姬某乙(另案处理)的水泥船开设赌场,并雇佣、安排陆某某、汤某某、秦某乙、赵某甲、秦某甲、秦某丙、陈某甲、潘某甲与谢某某(另案处理)为赌场工作人员,招揽陈某乙、朱某某、罗某某等20余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23.5万。其中,被告人高祥为赌场联系场地,招揽赌博人员,安排赌场事务,非法获利8万元;被告人董明明、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为赌场招揽参赌人员,参与赌场抽头渔利分成,分别非法获利4.5万元、3万元、1.5万元、1.25万元;被告人姬某甲为赌场提供场地,非法获利2.75万元;被告人陆某某、汤某某为赌场接送参赌人员,分别非法获利5100元、3000元;被告人秦某乙与谢某某为赌场站岗望风,分别非法获利3800元、2900元;被告人赵某甲为赌场维持秩序,非法获利3300元;被告人秦某甲、秦某丙为赌场买烟、买水、买饭及打杂,分别非法获利4500元、2400元;被告人陈某甲、潘某甲为赌场洗牌、掷骰子,分别非法获利5000元、3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红丽、孙志刚、姬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祥、董明明、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秦永乐、汤某某、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高祥、汤某某、姬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祥、董明明、秦永乐、孙志刚、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祥、董明明、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红丽、孙志刚、姬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高祥、董明明、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秦永乐、汤某某、潘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祥、汤某某、姬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明明、孙志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祥、董明明、秦永乐、孙志刚、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猛

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高祥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明明现被监视居住在住所地;被告人李红丽、秦永乐、孙志刚、姬某甲、秦某甲、秦某乙、陈某甲、汤某某、潘某甲、秦某丙、陆某某、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侦查卷宗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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