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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秀仙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高秀仙,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组** 号。因贩卖毒品罪,2016年9月被呈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2018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秀仙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 月4 日11时许,盘龙公安分局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号** 楼抓获被告人高秀仙,从其所住房内查获已分装好的毒品海洛因零包103个,60.3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零包54个,28.78克。共查获毒品海洛因、基苯丙胺89.09克。被告人高秀仙供述,毒品是她从**老乡处拿来分装后贩卖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秀仙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搜查、提取、封装扣押、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秀仙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华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秀仙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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