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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科祥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44号

被告人高科祥,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科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 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2时许,被告人高科祥到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院西1门门前,趁朱某某不备,扒窃得朱放在双肩包内价值人民币691元的华为nova3手机1台。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高科祥到本市白云区京溪麦地东街京骏商业城E20铺,盗得官某某放在桌面上价值人民币791元的华为荣耀V9手机1台、华为荣耀8A手机1台(未能估价)。

2020年5月17日12时许,被告人高科祥到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南方医院神经外科607房、消化楼肾内科210室,分别盗得熊某某价值人民币1149元的VivoZ5X手机1台、李某某价值人民币857元的华为Honor10手机1台。

2020年5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高科祥到本市白云区京溪街广州大道北白云家园篮球场,盗得黄某某放在上址自行车筐内价值人民币377元的小米Redmi6a手机1部。

2020年5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高科祥到本市白云区京溪街京溪大街111号一楼,盗得徐某某放在桌上价值人民币935元的华为nova4e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赃物手机照片、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官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高科祥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科祥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科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科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高科祥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盘3张。

3、缴获的赃物手机5台,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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