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高立,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道**段**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高立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云岭小区大门外,以2700元的价格,向程宇星贩卖5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2020年6月16日晚及次日凌晨,程宇星通过支付宝三次向被告人高立共转账2400元。随后,被告人高立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云岭小区大门外,向程宇星交付3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
3.2020年6月17日凌晨2时许,程宇星通过支付宝向被告人高立转账400元。随后,被告人高立将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少量甲基苯丙胺(“冰毒”)放在泸州市江阳区桃源山庄外的绿化带上,由程宇星自行取回。
4.2020年6月17日上午,被告人高立在泸州市江阳区佳乐云岭小区大门外,以250元的价格,向程宇星贩卖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18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泸州市江阳区**小区**栋**号将被告人高立抓获,当场从该房屋的餐桌上、电视柜下以及高立本人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冰毒和麻古。经鉴定,以上毒品疑似物中共有11.22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高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立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立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淳哲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高立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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