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高童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镇**村委**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8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7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童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5时许,被告人高童军来到被害人林某某位于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巷**号的租住处,趁被害人林某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在床头的一部“苹果”牌X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盗走,随即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883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2日19时许在涵江区隆恒财富广场附近抓获被告人高童军,并将查扣的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陈述;
4.被告人高童军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辨认笔录;
7.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童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童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8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童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童军另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童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丽
2020年3月6日
附注:
1.被告人高童军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