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高红军,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现住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仁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另查明:被告人高红军于2008年10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于2020年4月18日减刑后刑满释放。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红军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高红军伙同邓某某、赵某某(两人作不起诉处理)在赤水河流域五岔河支流大沙坝水库下行河道内使用一张绿色工程防护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大沙坝水库工作人员巡库时发现该情况后对高红军等3人喊话制止并报警,高红军等3人携带非法捕捞的野生河鱼迅速驾驶“湘L6****”小型面包车逃离现场,三人到达位于**村**组的**项目部后,赵某某将非法捕获的河鱼交由项目部食堂煎炸后与工友一起食用。仁怀市公安局民警在项目部食堂外查获赵某某淘洗鱼时溢出容器经下水道冲到外面路边的河鱼5尾,并在项目部食堂餐厅查获赵某某等工友未食用完的已煎炸好的河鱼半钵。在作案现场查获高红军等3人逃离时遗弃在河道里捕鱼用的网。经仁怀市农业农村局渔政工作人员到场检查鉴定,被告人高红军等3人用于非法捕捞河鱼的网是单层聚乙稀密网(工程防护网),网目小于1厘米、网长4米、宽1.6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前科材料、赤水河流域禁渔文件、禁渔宣传图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生态修复方案及认定意见;2.被告人高红军的供述与辩解;3.同案犯邓某某、赵某某的供述;4.证人刘某某、龚某某、陈某某的证言;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红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红军在赤水河流域全面禁渔期内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河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赤水河流域生态进行了修复,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但被告人系累犯,量刑时应重点考量。
建议判处被告人高红军拘役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云禄
检察官助理 温 媛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电子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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