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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高羽诈骗案)_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北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高羽,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92********,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市**航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楼**门**号,居住地天津市河东区**路**园**号楼**门**号。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0元。因涉嫌诈骗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羽涉嫌诈骗罪,于20199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9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9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次;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羽以帮助办限价房、介绍工作等名义,在本市北辰区、河北区等地骗取被害人韩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19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高羽虚构代办限价房、交物业费、公司账户被冻结需要资金等事由,先后在本市北辰区普东街河北区****号楼****号等地,骗取其岳母韩某某、妻子苏某某共计1054435元。

2、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高羽虚构为被害人刘某某介绍工作的事实,在本市西青区海泰大道路边等地,通过银行及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共计114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9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高羽虚构为被害人关某某介绍工作的事实,在本市河西区麦当劳大沽南路店门前等地,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关某某共计68000元,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被害人关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被告人及其家属索要被骗钱款,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高羽家属代其退还被害人关某某40000元。

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高羽于2019年7月13日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高羽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天津市**航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商注册材料、两限房转让合同、劳动中介协议、银行流水、信用卡对账单、银行电子回单、小额贷款凭证、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微信聊天记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曲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1份。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羽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会更  

    代理检察员:王晓东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高羽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补充材料卷1册。

3、光盘1张。

4、证人名单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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