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让检诉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高胜风,曾用名:高峰、高家伟,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31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5月7日因诈骗罪、招摇撞骗罪被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1月18日释放。2018年8月8日因涉嫌招摇撞骗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被告人许一方,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7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浙江省玉环县**镇**村**港**号。2015年10月22日因诈骗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7年12月22日释放。2018年11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经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胜风涉嫌诈骗、伪造印章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1月31日,并于2019年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19年4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1.2013年,被告人高胜风通过张某己认识了王某丁(被害人)后,自称是中国新华社大庆记者站站长、新华社东北舆情监督局局长,并称其亲属是黑龙江省市有关领导,以能办理大庆泰康多克多尔山墓地项目,骗取王某丁信任,骗取王某丁人民币2,000,000元,后在王某丁多次催要下,返还王某丁人民币100,000元。
2.2014年,被告人高胜风通过张某丙认识了王某戊(被害人)后,自称是新华社舆情工作室大庆地区负责人,并称其亲属是黑龙江省市有关领导,以能联系到龙凤区光明小区拆迁工程,骗取王某戊信任,骗取王某戊人民币200,000元。
3.2014年,被告人高胜风通过唐某某认识了薛某某(被害人)后,自称是新华社东北舆情局研究所主任,并称其亲属是黑龙江省市有关领导,以能给薛某某被诈骗一案在哈尔滨市公安局立案为由,骗取薛某某信任,骗取薛某某人民币200,000元,后在薛某某的多次催要下,返还薛某某人民币50,000元。
4.2014年3月,被告人高胜风通过袁某某认识了唐某某(被害人)后,高胜风以能帮助唐某某联系到大庆市公安局看守所监控工程活,向唐某某索要人民币500,000元,后通过杨某甲找到被告人许一方,高胜风将其中200,000元通过杨某甲交给许一方作为办事费用,被告人许一方在没有承揽此项工程的能力下,将200,000元用于平时个人花销,后高胜风将300,000元返给唐某某。
5.2015年,被告人高胜风通过吴某乙认识了张某己(被害人)后,自称是新华社东北舆情局局长,并称其亲属是黑龙江省市有关领导,以能开发东北亚国际农业电商产业园工程,骗取张某己信任,骗取张某己人民币500,000元。
被告人高胜风共诈骗人民币2,750,000万元,许一方共诈骗人民币200,000元。
二、盗窃犯罪
2014年7、8月份,被告人高胜风通过吴某乙在铁军书画院认识了寇某某(被害人),同年12月份,被告人高胜风乘铁军书画院无人之机,进入室内,盗走各种印章53枚、砚台2个。经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所盗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8,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印章等;
2.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相关工程合同等;
3.证人袁某某、孙某某、王某甲、迟某某、张某甲、郭某甲、樊某某、於某某、张某乙、李某甲、张某丙、王某乙、李某乙、郭某乙、闫某甲、刘某甲、李某丙、李某丁、姚某某、段某某、杨某甲、郑某某、韩某甲、张某丁、许某某、张某戊、兰某某、冯某某、蔡某某、杨某乙、由某某、王某丙、刘某乙、韩某乙、刘某丙、杨某丁、宋某某、夏某某、秦某某、阴某某、于某某、崔某某、闫某乙、晏某某、封某某、苏某某、柏某某、吴某甲、韩某丙、赵某某、吴某乙、高某某、杨某丙、丁某某、董某某、姜某某、田某某、曹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丁、王某戊、薛某某、张某己、唐某某、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高胜风、许一方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胜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一方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胜风系累犯和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封光
代理检察员:朱璇
2019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高胜风、许一方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7册。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数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数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型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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