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高茂平,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21965********,彝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泸定县,住**镇**花园**栋**号。甘孜州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康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30日被康定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孜藏族自治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茂平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茂平担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招投标、资金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76.9732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茂平利用职务之便,向曹某某提供海螺沟**风貌改造工程招投标信息,帮助其成功中标,并在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关照。为表示感谢,曹某某分五次送给高茂平现金共计52万元。
二、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高茂平作为海螺沟景区**工程分管领导,在征地拆迁、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承建商陈某甲、苟某某关照。为表示感谢,二人分十一次送给高茂平现金共计94万元。
三、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茂平作为海螺沟景区**生态治理工程分管领导,在项目合作、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裴某某帮助。为表示感谢,裴某某分五次送给高茂平现金共计5万元。
四、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高茂平作为海螺沟**风貌改造工程分管领导,在工程介绍、资金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监理罗某某帮助。为表示感谢,罗某某分两次送给高茂平现金共计1.5万元。
五、2013年3月和2015年3月,被告人高茂平作为海螺沟景区“**花园”项目建设分管领导,先后要求“**花园”承建单位乐山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低价向其出售房屋,最终该公司以拆迁户置换房屋价格,向其出售一套住房、两间商铺,高茂平以亲属名义分别与乐山市**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差价获利共计21.4732万元。
六、2015年,被告人高茂平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打招呼的方式为陈某某承揽海螺沟景区**饭店围墙、**客运站停车场等项目。为表示感谢,陈某乙分两次送给高茂平现金共计3万元。
2020年9月28日,调查人员将被告人高茂平从其办公室带至甘孜州监委留置中心。被告人高茂平分别于2020年11月28日、12月22日上缴涉嫌受贿犯罪款共计139.7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等书证;2.曹某某、陈某甲、苟某某、裴某某、罗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高茂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茂平利用担任海螺沟景区管理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76.9732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高茂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积极退还部分受贿款,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鲜 丽
谭佳利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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