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荣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高荣,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102197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号**栋**室,现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路**号。2020年3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荣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以来,被告人高荣以贩养吸,多次从岩某(另案处理)处购买毒品后,向吸毒人员岳某某、朱某、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3月13日,瑞丽市公安局民警在高荣家中将高荣抓获,从其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7.6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荣明知是毒品而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荣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金 

 检察官助理:吴雪婷

2020年7月10日

附:

1.随案移送案件文书卷、证据卷各1册,光盘4张;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

3.被告人高荣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