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高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8〕202号

被告人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镇**村高**园组025号,现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09月0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09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8月26日12时4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驾驶豫N ***黑色大众牌小轿车沿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方大道与演集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朱巧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朱巧玲和乘车人尹炎炎受伤,尹炎炎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系外伤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巧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尹炎炎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归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以及谅解书、永公交认字[2017]第Z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遗留物品清单、永城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

4.现场勘验笔录及事故现场照片;

5.鉴定意见:(永)公(物)鉴(尸检)字[2017] 447号尸体检验鉴定书;商普济司鉴所[2017]毒检字第562号、563号血样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发生时现场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琳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高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